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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裁判要旨

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案情简介

高通公司认为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三上诉人)共同侵害了其相关权利高通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0月18日和2017年10月31日公证购买涉案产品包括iPhone6s、iPhone6s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和iPhone8Plus被诉侵权行为1)。高通公司2017年9月19日和2017年10月31日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包括iPhone6s、iPhone6s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和iPhone8Plus被诉侵权行为2)。高通公司2017年9月21日、2017年10月31日和2017年11月6日在线浏览了包括iPhone6s、iPhone6s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iPhone8Plus、iPhoneX、iPad、iPadPro和iPadmini在内的涉案产品,并进行了相关公证被诉侵权行为3)。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1产生的纠纷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行使管辖权被诉侵权行为2中的涉案产品至少不包括iPad产品和iPhoneX,且被诉侵权行为是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被诉侵权行为2没有管辖权,该被诉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被诉侵权行为3产生的纠纷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院认为部分

本案中,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苹果电子北京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为由,同时考虑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之间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上诉人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则认为,本案存在三个相互独立的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在其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不应合并审理。高通公司答辩认为,现有证据足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所有侵权行为均为三上诉人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之间分工协作的共同侵权行为,至于是否最终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可见,本案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高通公司主张的共同侵权行为为依据认定其具有本案管辖权是否正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解决上述争议,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具体到本案,三被上诉人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贸易上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这一待证事实,是高通公司主张的与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也涉及到本案的侵权定性和民事责任划分,属于应在本案实体审理程序中最终确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程序和实体审理程序不同的职能定位,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只需审查高通公司提供的三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至于是否最终构成共同侵权则应留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第二,关于高通公司提供的三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首先,关于三上诉人各自的业务分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苹果电脑上海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总经销商并负责进口被诉侵权产品,苹果电子北京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来自于苹果电脑上海公司。苹果电子北京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公司对于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区域有明确的分工,即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负责在上海、江苏和浙江经营苹果专卖店,苹果电子北京公司负责在除上述地域之外的中国其他地区经营苹果专卖店。其次,关于被诉销售行为的关联性。根据高通公司一审提供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高通公司向苹果电子北京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两公司出具的付款凭证上记载的银联商户号一致。虽然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该银联商户号的具体主体,但至少可以证明两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所收款项的去向一致。再次,关于苹果中国官方网站与三上诉人的关联性。根据高通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苹果电子北京公司为www.apple.com/cn/网站的ICP备案主体,其应对网站内容负责。该网站为苹果中国官方网站,其在线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技术支持信息。该网站还列明了中国境内苹果专卖店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中包括苹果贸易上海公司所属苹果专卖店的相关信息,且该网站也是苹果贸易上海公司的相关用户寻求技术支持信息的官方网站。最后,根据双方都认可的事实,三上诉人属于高层管理人员高度重合的关联公司。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和事实,可以初步证明,苹果北京电子公司、苹果电脑上海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公司对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相应的职责分工,苹果电脑上海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进口商和总经销商,苹果电子北京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所收款项去向一致,三上诉人共用同一官方网站且高层管理人员高度重合。可见,本案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三上诉人具有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性,即高通公司提供的三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初步证据已经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至于最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则有待通过实体审理确定。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苹果电子北京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同时考虑三上诉人之间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三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裁定

裁定驳回三上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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