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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专利维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来电一审被判赔偿街电500万元并公开道歉

裁判要旨

被告来电公司的所有行为,明显超过正当理由,借用司法与行政资源以专利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正当维权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致使本案原告街电公司及合作商户的商业经营活动因此受到一定负面影响,故被告来电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滥用权利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原告街电公司庭审称:原告街电公司诉称被告来电公司滥用专利权,针对原告街电公司重复起诉,滥用证据保全手段,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街电公司诉称被告来电公司配合其民事诉讼、行政查处以及证据保全措施,通过向媒体披露相关法院文书的方式,来推动媒体进行误导性宣传,被告进行误导性的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版)第11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街电公司诉称被告来电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原告街电公司进行商业诋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正版)第11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街电公司合理费支出共计人民币493375.54元。

被告来电公司庭审称:被告来电公司要求原告街电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可以达到诉讼目的,之所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和将使用者列为被告,是因为事件中诉讼周期太长,被告来电公司认为有必要将使用者列为被告;被告来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言论以及被告来电公司诉讼及行政投诉,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未超过相应的限度。

 

法院认为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系不正当竞争纠纷。

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来电公司是否滥用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二是被告来电公司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损害原告街电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冋题;三是被告来电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冋题。

争议焦点之一,关于被告来电公司是否滥用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提起专利侵权之诉以及请求行政查处,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适当,不能滥用。诉讼技巧或者行政查处请求技巧,专利权人既可以用之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也可以用之进行市场竞争或者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鼓励专利权人善意的、通过正当竞争的方式形成的市场格局。但如果专利权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滥用权利,将诉讼技巧或者行政查处请求技巧,当作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来电公司持6项专利权,对相同被告街电公司(即本案原告街电公司),不同使用者在深圳、北京、广州提起30余起诉讼,并同时对不同使用者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提起20余起的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请求。被告来电公司的前述所有行为,明显超过正当理由,借用司法与行政资源以专利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正当维权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致使本案原告街电公司及合作商户的商业经营活动因此受到一定负面影响,故被告来电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滥用权利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之二,关于被告来电公司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损害原告街电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经营者有进行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但商业评价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有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即便某些措词不恰当,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属正当的商业评价,但若达到引人误解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程度,则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的信息,一种是虚假信息,即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一种是误导性信息,即信息虽然真实,但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容易引发误导的信息。无论是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均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今日头条》《猎云网》《天天众筹网》《创投报道》《易点创》《中国财经观察网》《威腾网》《新浪财经》《凤凰财经》的媒体报道,标题为《陈欧投资的共享充电宝企业被这公司在多地专利围剿》《街电刚进郑州就被查封,陈欧的一个亿要打水漂了》等,信息虽然真实,但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容易引发误导,属于误导性信息。被告来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炳松发表的关于“来电创始人袁炳松则坚称街电的产品构成侵权,除了形态不一样,大小不一样,他们产品整个逻辑都是照抄我们的”“袁炳松透漏,2016年7月,街电曾多次派工程师到深圳福田区CocoPark商城研究他们的设备和终端,研究我们的充电宝是怎么从(机柜)里面出来的,怎么进去的”“来电科技CEO袁炳松的解释为:‘在法律上,制假售假,提供售假场所,均属等同原则’”的言论,超出正当商业评论的边界,已达到引人误解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程度,属于虚假宣传。综上,被告来电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之三,关于被告来电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被告来电公司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将诉讼技巧或者行政查处请求,当作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且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告来电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来电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街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难以确定,本院综合原告维权费、被告来电公司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来电公司提起管辖异议被驳回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

一、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猎云网》《天天众筹网》《创投报道》《易点创》《中国财经观察网》《威腾网》《新浪财经》《凤凰财经》媒体上,向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

三、被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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