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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结婚证书不能成为丈夫强奸妻子的理由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某某提出要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绝。之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财产也各归自己所有。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某要求与被告人孙某某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判决于2010年6月9日生效。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某某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某某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判决。

法院认为部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且本案不同于以往婚内强奸案相关判决所认为的处于离婚诉讼之中或离婚诉讼后未生效,婚姻关系严重破裂,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因女方父亲为获得动拆迁利益而逼迫其女与被告人结婚,并不体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夫妻双方从未同居过一天,没有共同生活,互不承担权利义务,财产也各归所有,与实际的婚姻关系不符。

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两个月双方即协商离婚,但未成。后女方再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均未上诉(被害人原拟过6个月再起诉离婚),判决已生效,双方又恢复到婚姻关系期间。后被告人孙某某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被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婚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自始自终都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人孙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未经对方同意,在三年内禁止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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