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某医药公司,被告某建设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刘某
2014年7月9日,某医药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以东、经北一路以北的科研厂房工程,合同价款为23400000元,承包范围:除降水、电梯、消防和配电工程以外的设计施工图所示土建和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处理、土方开挖及设计变更全部内容的施工。工程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共计560天。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结算价的5%计算。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全额退还。双方同时对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7年1月23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7年11月20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以东、经北一路以北的科研厂房工程在价格评估基准日内的房租损失价值为2988342元。2019年3月15日,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1、刘某负责施工的位于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以东、经北一路以北的“科研厂房工程”项目因增加工程量所产生的工程费用为:-66891.46元;因增加工程量所增加的社会保障费用为:36583.78元。2、涉案工程未施工项目(减少的工程量)的造价为:739631.48元;未施工项目减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为:5093.5元。3、本鉴定工程单列项目(土方挖运项目)的工程造价为:41561.78元;(土方挖运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为:-9541.26元。工程施工期间召开国际会议等多种综合因素造成工程延期。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已付工程款2085万元。
另查明,2014年7月9日,某建设公司与刘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由刘某施工建设,具体权利义务由刘某承担,刘某按工程结算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交纳管理费。
医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设公司将竣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依法判令建设公司支付上善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315000元;、3、依法判令建设公司赔偿上善公司逾期监理费用6万元、逾期交房租金收益200万元;4、依法判令建设公司协助医药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刘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医药公司向刘某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款1867603.22元及利息及因工程量增加所产生的部分工程款。
法院认为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对某医药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将竣工后的科研厂房工程交付某医药公司使用的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且某医药公司已进行装修,本案不予处理。对某医药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某医药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315000元、逾期监理费用6万元、逾期交房租金收益200万元的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逾期交工是多种因素造成,并不是某建设公司单方原因造成,故对某医药公司的上述请求,本院对30万元的部分予以支持。对某医药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协助某医药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对刘某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款1867603.22元及因工程量增加所产生的部分工程款的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因质保期已过,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本案一并处理,某医药公司一并支付刘某工程款、退还质保金共计1806987.86元。
法院判决
一、某建设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医药公司违约金等共计300000元。
二、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协助某医药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驳回某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某医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工程款1806987.86元。
五、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