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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抗辩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3922.39元合计16361364.39元。2.被告赔偿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原告钢筋成型损失6万元。

被告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该部分重作的工程报价为3335092.99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该损失。2.双方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4月中旬,实际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7月26日,逾期91.5天,反诉被告应赔偿延误工期违约金915万元。

法院查明如下:

2004年10月15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恒森公司发包的吴江恒森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合同价款30079113元,开工日期2004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05年4月28日。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工日期计划2004年10月2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05年3月11日,工期141天(春节前后15天不计算在内)。每迟后一天,南通二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土建工程造价按标底暂定为3523万元,竣工结算经吴江市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按审计决算总价下浮9.5%为本工程决算总价。补充协议还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留总价5%款项作为保修保证金,两年后返还。

2004年10月30日,南通二建致函恒森公司,认为因设计变更造成其钢筋成型损失约6万元,要求恒森公司承担该损失。2004年11月10日,恒森公司致函南通二建,认为应对成型钢筋尽量利用,对确实无法利用的,由南通二建上报明细,经双方核对后,由恒森公司给予补偿。嗣后,南通二建未报损失明细。

2005年1月6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签订会议纪耍,双方确认南通二建为总包单位,由南通二建收取恒森公司分包合同总价1%总包管理费。该会议纪要同时明确,由于工期延误引发的争议已经双方协商解决,困地下室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工延误,双方不追究原合同工期,双方同意既不奖也不罚,但恒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强调必须在2005年4月中旬全部竣工通验。

2005年4月20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恒森公司将恒森国际广场室外铺装总体工程发包给南通二建施工,工程总价暂按270万元计,最终结算价按江苏省建安2004定额审计下浮12%确认,室外工程工期为2005年4月20日至2005年6月20日。

2005年6月27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就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问题等事项订立会议纪要协商确认工程于六月底前全部竣工,如不能如期竣工,根据原因由责任方承组责任。

施工期间,恒森公司陆续将水电、消防、暖通通风、二次装修、幕墙工程分别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其中幕墙分包工程固定总价205万元,另四份协议均约定由南通二建按分包含同总价2.5%向分包单位收取配合管理费。经确认,南通二建已收取配合管理费323750元。

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恒森公司将其中建筑面积2227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原一审中经现场勘查,承租人在屋顶场地中央打螺丝孔安装照明灯4盏。

原一审中,南通二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恒森公司申请对屋而渗漏的重作损失进行鉴定。

二审法院另查明:东吴设计院鉴定人员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原设计方案无0-100毫米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工程,该工程是为配合伸缩缝部位翻边设计而增设的。该部分费用合计536379.74元。

法院认为部分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工程价款如何认定。二、因屋面渗漏,南通二建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三、南通二建是否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

诉讼中,南通二建、恒森公司均同意以鉴定造价35034260.23元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并一致认可已支付工程款26815307元。南通二建同时认为,工程价款还应加上总包管理费15万元及钢筋成型损失6万元。一审认为,因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按司法鉴定造价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应予准许。关于总包管理费问题,施工期间双方曾确定南通二建为总包单位、南通二建可收取恒森公司分包合同总价1%总包管理费,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恒森公司分包合同总价为1500万元,故恒森公司应按约支付15万元。关于钢筋成型损失问题,双方曾约定恒森公司给予损失补偿的前提是由南通二建上报无法利用钢筋的明细,现因南通二建未能提供因设计变更导致无法利用的钢筋数量明细,应视为该部分成型钢筋已合理用于本案工程中,施工方未实际发生成型钢筋损失,故对南通二建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因保修期限届满,且屋面广泛性渗漏问题将在本案中作出处理,故恒森公司应退还保修保证金。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恒森公司应付工程总价款为35184260.23元(35034260.23元+150000元).扣除恒森公司已付工程款26815307元,恒森公司尚应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价款8368953.23元。恒森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可参照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中的付款期限计算。

二、关于屋面渗漏,南通二建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审认为,结合鉴定意见及现场情况,应确认屋面渗漏系南通二建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导致隐患及承租人擅自安装路灯破坏防水层两方面因素所致,其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南通二建提出的原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因标准或规范中对伸缩缝部位设计翻边并无强制性要求,其也无其他依据得出伸缩缝部位无翻边必然会漏水的结论,故对南通二建该抗辩不予支持。

鉴于诉讼双方目已失去良好的合作关系,由南通二建进场施工重做防水层缺乏可行性,故恒森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缺陷予以整改,并由南通二建承担整改费用。

三、关于南通二建是否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南通二建未能举证证明该20天存在可据实延长的情形,故逾期完工20天的责任应由南通二建承担。

 

法院判决

一、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价款8368953.23元。

二、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余款利息。

三、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屋面修复费用3413752.04元。注:二审改判此项为2877372.30元。二审认为,0-100毫米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是涉案工程原设计方案没有的,系全面设计方案中为配合伸缩缝部位翻边设计而增加的,由此增加的费用536379.74元应从总修复费用中扣除。综前所述,南通工建在本案中应支付的修复费用合计为2877372.30元(3198436.68元+365315.36元-150000元-536379.74元)

四、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工期延误损失250000元。五、驳回南通二建及恒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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