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系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其与被告之间达成的装饰装修协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某房屋需装修,2013年7月,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清包工装修,双方口头约定人工费按每平方米200元计算。装修工程至2013年11月底完工,期间原告为装修代为购买了价值9,192元的材料。2014年2月起被告入住系争房屋。其后由于发生阳台瓷砖脱落等情况,双方对于修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致产生矛盾。 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潢工程款27,600元及材料款13,000元。被告辩称,装修工程未完工且质量不合格,原告也没有相应的装修资质。要求原告装修完毕后结算再支付款项。
法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黄某系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其与被告邢某之间达成的装饰装修协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被告也于2014年2月起入住使用,据此本院认为该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垫付的材料款。对于被告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无法律依据,且原告也一直同意予以维修,故本院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27,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9,192元。
相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