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母亲、子女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债务处理。
案情简介
方某甲系方某乙与其前妻王某乙的女儿,孔某系方某乙的母亲。王某甲与方某乙于2010年5月5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于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方某乙于2014年1月8日因病去世。2010年4月21日,张某与双方至亲方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张某自愿将位于某区电业小区11号楼6楼东户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卖给方某乙,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21万元,该房屋一直由王某甲与方某乙共同居住,自方某乙去世后该房屋由王某甲居住。2014年9月29日,经方某甲、孔某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含地下室)的现状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总计385454元,该住宅房含地下室平均折合平方米单价为2563元(取整数)。评估费9109元。另查明2010年4月19日,双方至亲方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该卡存款金额为10元;2010年4月20日,王某甲向方某乙卡中汇入207000元;同日,方某乙从银行卡中取走207000元;同日,方某乙向李某(系张某之妻)转账207000元。2015年,方某甲与孔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并分割房屋。王某甲辩称房屋系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部分
王某甲虽向方某乙银行卡账户上汇入207000元用于购置涉案房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方某乙与张某签订,该房屋应认定为方某乙的个人财产,该207000元为方某乙对王某甲所负的债务。因方某乙死亡,故双方作为方某乙的近亲属均享有继承权,但其双方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即方某乙的债务,故双方对涉案房屋所继承的份额为178454元(385454元-207000元=178454元)。王某甲虽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一、房屋归被告王某甲所有,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某甲、孔某房款118969元;二、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方某甲、孔某房屋评估费1234元。
相关法律/解释/最高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笫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